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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房清正与韩西虎、邵伟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清正,韩西虎,邵伟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662号原告房清正,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韩西虎,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邵伟利,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房清正与被告韩西虎、邵伟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清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3.00元由原告房清正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