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朱寿艳与王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寿艳,王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朱寿艳,女,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王开春,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阜康市。朱寿艳与王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年阜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王开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寿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开春给付申请人朱寿艳10950元。还剩余203646元案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开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开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开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开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寿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年阜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