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7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784号之二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玉青。委托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199元,减半收取1509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99.5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