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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与被申请人夏兴、徐建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王玉华,王舒颖,徐建芳,夏兴,南京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财保14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地址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东路8号。负责人李定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磊,该行职工。被申请人王玉华,女,1971年1月16日生,被申请人王舒颖,女,1984年5月6日生。被申请人徐建芳,女,1957年10月27日生。被申请人夏兴,男,1986年5月9日生。被申请人南京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富民经济园麒麟园区。法定代表人柳春霞。被申请人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宁区润发路330号。法定代表人苏意宁。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玉华、王舒颖、徐建芳、夏兴、南京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华、王舒颖、徐建芳、夏兴、南京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1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王 玫审 判 员  徐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