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07)新民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0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新执字第223号。该案于2008年7月2日中止执行。现申请人宋某某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新民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