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洛阳振江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与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振江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480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洛阳振江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廛河区310国道上窑村。被执行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32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400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军智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 胡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帅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