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袁英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英,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100号原告:袁英,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文盲,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束浩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建,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宪生,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谷傲,该单位法制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英诉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袁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英负担。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文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