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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洪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518号罪犯刘洪宗,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郴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洪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交付执行。。二0一0年二月一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1)衡蒸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洪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结合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八千元。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洪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洪宗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洪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