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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博兴县汇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天鹏鸭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汇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天鹏鸭业有限公司,山东飞天锆业有限公司,高芝虹,王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汇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天鹏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飞天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高芝虹。被执行人王向杰。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博兴县汇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天鹏鸭业有限公司、山东飞天锆业有限公司、高芝虹、王向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曲新杰审判员  韩继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