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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珍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刑更29号罪犯朱珍形,无业。现因吸毒于2016年5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法定代理人朱美弟(系朱珍形之父)。2015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5)温瑞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珍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瑞矫建字第007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朱珍形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认为,罪犯朱珍形在缓刑期间伙同他人吸食冰毒,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珍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朱珍形于2015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罪犯朱珍形于2016年1月25日到马屿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5月3日中午12时多,罪犯朱珍形伙同周林若、朱露露、朱丽君、阿春等人在瑞安市马屿镇中学附近一民房内以冰壶过水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检呈阳性。同年5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作出瑞公(安)行罚决字[2016]12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罪犯朱珍形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明判刑及执行情况;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及月度考核表,证明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询问笔录,证明罪犯朱珍形的吸毒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罪犯朱珍形被处以行政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罪犯朱珍形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瑞安市司法局提请对罪犯朱珍形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温瑞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罪犯朱珍形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朱珍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在朱珍形归案后,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其宁审判员  朱小微审判员  叶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