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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江恩力与吉格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恩力,吉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49号申请人:江恩力,女,哈萨克族,1993年09月12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吉格尔,男,哈萨克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江恩力申请执行吉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500元,未付执行标的13500元,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江恩力与被执行人吉格尔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恩力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