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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405号原告:周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