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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玉坤、马俊涛等与李军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坤,马俊涛,李军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284号申请人赵玉坤,女,1980年8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马俊涛,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军如,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军如驾驶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马俊涛所有的《滑房权证新区字第××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军如驾驶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