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胡炜林与东莞市蓝湾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蓝湾百货有限公司,胡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9民终3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蓝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曾志兵。委托代理人:周艳桃、宋攀,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炜林,男,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公民身份号码:×××7537。上诉人东莞市蓝湾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茶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东莞市蓝湾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炜林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东莞市蓝湾百货有限公司于签订调解协议三天内转账支付2000元给胡炜林以了结双方的纠纷。双方按协议履行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二、如果东莞市蓝湾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胡炜林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预付者各自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一审受理费25元,由胡炜林承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东莞市蓝湾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春华审 判 员 梁振彪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邝彩珍郭文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