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与德凌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德凌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8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工业园翰林路9号。法定代表人郑昌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凌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