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1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金燕与王照远、蚌埠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燕,王照远,蚌埠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986号原告:胡金燕,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照远,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蚌埠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孔祥洪,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怀利,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负责人:张林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燕诉被告王照远、蚌埠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燕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胡金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苗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