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20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3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2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财产。因被告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