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宋小平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宋小平,马云玲,马新华,钱爱华,马华珍,杨瑞金,宋亚平,李淑华,江建华,李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下称邮政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小平。被执行人马云玲。被执行人马新华。被执行人钱爱华。被执行人马华珍,。被执行人杨瑞金。被执行人宋亚平,。被执行人李淑华。被执行人江建华。。被执行人李忆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小平、马云玲、马新华、钱爱华、马华珍、杨瑞金、宋亚平、李淑华、江建华、李忆军在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