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襄垣县九七二加油站诉路建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九七二加油站,路建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446号原告襄垣县九七二加油站,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县城长兴路。法定代表人元晋英,任站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孙芳,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路建波,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善福乡苗家岭***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垣县九七二加油站诉被告路建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襄垣县九七二加油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九七二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垣县九七二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