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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翟佑歌与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佑歌,王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申3号原审原告:翟佑歌,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审被告:王丽娜,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原审原告翟佑歌与原审被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泗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晋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