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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任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任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039号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44好远1号楼2单元1403。法定代表人唐金亭,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任民,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任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