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覃瑞锋与韦星吉、覃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瑞锋,韦星吉,覃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131号原告覃瑞锋,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磊,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星吉,居民,(宜州市司法局大院)。被告覃彦燕,居民。原告覃瑞锋与被告韦星吉、覃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瑞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瑞锋撤回对被告韦星吉、覃彦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覃瑞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兰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