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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秀丽与被执行人石秀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丽,石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1号申请执行人:赵秀丽,女,1957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石秀艳,女,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秀丽与被执行人石秀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占有的松原市联兴小区7号楼2单元503室面积62平方米房屋返还给原告赵秀丽。二、驳回原告赵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房屋,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房屋已强制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欠执行费未交,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