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贾巴呷尔与昭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贾巴约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巴呷尔,昭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贾巴约且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1民初44号原告贾巴呷尔,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彝族,村民,住昭觉县。委托代理人阿日日体,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彝族,干部,住昭觉县,系原告近亲属。被告昭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昭觉县新城镇新街9号。法定代表人吉克伟哈,系该局局长。被告贾巴约且,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彝族,干部,住四川省昭觉县。原告贾巴呷尔诉被告昭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贾巴约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巴呷尔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巴呷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因原告贾巴呷尔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吉里依呷审判员 阿皮拉旦审判员 蒋 学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阿 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