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郭显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郭显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1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代表人李淑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志强,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郭显玲,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郭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月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华审 判 员 苏 刚代理审判员 单雪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