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泽齐与郑长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泽齐,郑长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齐,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长会,农民。上诉人李泽齐因与被上诉人郑长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947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诉争加油站便利店所占用土地,被告主张该处为公用通道,原告主张在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之内,本案名为侵权纠纷,实为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纠纷,确定权属纠纷是国土行政部门的职权,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泽齐的起诉。上诉人李泽齐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本案诉争的土地在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之内,被上诉人关于该土地为公用通道的辩解不能成立。大城国用(2012)00087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附图中西邻明确为郑长会而非通道,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为上诉人发证前走访四邻时,郑长会亦签字确认。该宗土地在2012年7月19日颁发土地使用证之前已建有房屋,房屋与西邻紧紧相邻,根本不存在公用通道。上诉人翻建房屋时向东移了3米才形成目前所谓的通道,但根据上诉人委托廊坊市宣成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测量,上诉人持有的大城国用(2012)00087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应包括涉案土地。综上,本案诉争土地权属明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虽持有大城国用(2012)00087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原审诉讼中其申请大城县国土行政部门实地勘测后,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出具证明,证实上诉人李泽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包含被上诉人郑长会与其加油站之间的胡同。之后,上诉人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证明,责令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重新调查处理。但该局至今未重新作出处理结果,故本案应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先进行确权。综上,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审判员 韩景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