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辖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黄进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军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衷福兴。原审被告:黄进坪,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田安支行)及原审被告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酒店)、黄进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5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泉州银行田安支行与被告鑫宇公司签订的四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130120111201012、130120120101002、130120120101014、130120120401005)中第二十条第二款均约定:“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方式解决:(壹)向贷款人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和对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用、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原告泉州银行田安支行(甲方)与被告武夷山酒店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130120111102014)中第十四条约定“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B种方式解决:B、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告泉州银行田安支行(甲方)与被告黄进坪(乙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130120111104014)中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B种方式解决:B、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贷款人即原告泉州银行田安支行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鑫宇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鑫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鑫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抵押物武夷山酒店是在南平武夷山市,该公司也在武夷山,本案应移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泉州银行田安支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泉州银行田安支行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讼争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一致选择原审原告泉州银行田安支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讼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并作为确定本案地域管辖之依据。泉州银行田安支行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辖区,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因本案所涉抵押物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故本案应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