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华敏、唐华智与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阳熙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敏,唐华智,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熙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60-2号原告唐华敏,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唐华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480614-7。法定代表人叶明艳,总经理。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杜鹃巷39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71445830-4。法定代表人邓洪涛,总经理。被告德阳熙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北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32340066-6。法定代表人刘世其,总经理。本院在原告唐华敏、唐华智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阳熙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院已于2015年8月6日受理(2015)旌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阳熙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确认二被告解除合同(合作协议)的行为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2015)旌民初字第330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熊良代理审判员 蔡静人民陪审员 刘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