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利侠与樊芹英民事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侠,樊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赵利侠,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樊芹英,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皖1602民初4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樊芹英的银行存款101417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