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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如强与彭娟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强,彭娟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689号原告李如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刘宝平,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娟娟,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强与被告彭娟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如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