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如强与彭娟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强,彭娟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689号原告李如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刘宝平,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娟娟,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强与被告彭娟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如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