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贾梅诉张晓英、张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梅,张晓英,张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938号原告贾梅。被告张晓英。被告张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梅诉被告张晓英、张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英、张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梅撤回对被告张晓英、张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梅承担。审判员 沈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