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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被执行人许志强、被执行人林锦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许志强,林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元镇西元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5806393-3。负责人张开美,主任。委托代理人郑云强,男,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许志强,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锦周,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志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志强名下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九龙广场周边(闽西南商贸城)D6号楼第2层202店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漳房字第201001625)、漳平市桂林街道九龙广场周边(闽西南商贸城)D6号楼第3层302店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漳房字第201001626)、漳平市桂林街道九龙广场周边(闽西南商贸城)D6号楼第4层402店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漳房字第201001627),限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交付评估拍卖,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