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47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