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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47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