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战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2刑初30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2015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月21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妮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文战战驾驶小型越野车,由延川县永坪镇驶往延川县城,行驶至延川县永坪镇仙宴山庄门前公路处时,与马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致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战战驾车逃逸,于2015年11月8日在亲属劝说陪同下到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战战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文战战之妻呼某某代赔被害人马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取得了对文战战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战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比对笔录及照片,医院出诊情况说明,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笔录及车辆照片,民事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据、谅解书,证人王某某、惠某某、陈某某、文某某、张某、任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战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于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文战战在亲属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当庭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足额代赔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社会调查报告反映,被告人文战战社会表现良好,没有不良反映,没有违法犯罪记录,适合社区矫正。综上,根据被告人文战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会调查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战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封永安代理审判员 胡延瑞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