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新智与黄贻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新智,黄贻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新智,男,汉族,1987年l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揉柔,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贻鸣,男,汉族,1983年9月22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邓鹰,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翼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曾新智因与被申请人黄贻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曾新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社存代理审判员 敬建华代理审判员 高 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如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