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桂珍与罗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赖汉兴,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620元(利息从2014年1月24日开始计算,从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8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依法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2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将滞纳金和利息合并为逾期利息计算,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月2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某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1月2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泽琼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