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文斌、刘武斌与施仁淼、施仁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斌,刘武斌,施仁淼,施仁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斌,男,1968年9月5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刘武斌,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施仁淼,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施仁足,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斌、刘武斌与被执行人施仁淼、施仁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施仁淼、施仁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50000元及利息,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施仁淼妻子刘文英所有的座落在古田县城西街道康城世家1幢4号店面(另案)。另外,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施仁淼妻子刘文英所有的坐落在古田县城西街道康城世家1幢7号、8号店面,及被执行人施仁足所有的坐落于古田县新秀路新秀商住楼三单元102号房产(另案),现正处于处置阶段。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施仁淼、施仁足所欠债务数额较大,在本院涉案多起,其已查封的房产正在处置阶段,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陈承伟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啟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