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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秦喜柱、高树萍与李生清、李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喜柱,高树萍,李生清,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财保32号申请人秦喜柱。申请人高树萍。被申请人李生清(又名李三牛)。被申请人李娜。申请人秦喜柱、高树萍与被申请人李生清、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本案判决后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娜所有的位于榆林高新区流沙杏小区E区14排2号房产[榆横国用(2015)第469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娜所有的位于榆林高新区流沙杏小区E区14排2号[榆横国用(2015)第469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玉莲审判员  吕修来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