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0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婷婷、郭复等与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婷、郭复、李新、王虹、王诗卉、王远华、李萍、张佳、王斯思、沙沙、张园园、丁旭、张前峰、王宇、金红节、王赛,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4158号申请执行人李婷婷、郭复、李新、王虹、王诗卉、王远华、李萍、张佳、王斯思、沙沙、张园园、丁旭、张前峰、王宇、金红节、王赛男、刘念、周欣、林吉、周林、陈杰、陈婷、李林、邓金柯。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昆山市周市镇民管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新兵。申请执行人李婷婷、郭复、李新、王虹、王诗卉、王远华、李萍、张佳、王斯思、沙沙、张园园、丁旭、张前峰、王宇、金红节、王赛男、刘念、周欣、林吉、周林、陈杰、陈婷、李林、邓金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1228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破97号之四通知书。据此通知书,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3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南山区湘味小炊湘菜馆申请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并通知其按时申报债权和参加债权人会议。上述事实,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南山区湘味小炊湘菜馆申请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及时申报债权。因破产清算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1228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邓力学执行员 刘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