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军英与李益、李君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英,李益,李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英,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樟漕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12281428。被执行人李益,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九间头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8121434。被执行人李君君,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西陆村吕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6051940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英与被执行人李益、李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益、李君君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6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