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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吉祖华与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祖华,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吉祖华。委托代理人李霞,如皋市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松杨村17组。法定代表人梁明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娟、胡秋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祖华与被告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祖华在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吉祖华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吉祖华负担。审 判 长  宗志强审 判 员  丁建涛人民陪审员  钱顺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