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周雪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47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雪,女,1991年5月19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兴隆镇五家村4组。本院在执行上周雪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询银行系统、工商、车辆和房产登记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榆星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