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朱华与李启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李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市民。被执行人李启勇,市民。本院在执行朱华与李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提取了李启勇在湖北居安能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结算的工程款4458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哲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