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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哲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哲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532号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4000035931),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法定代表人:张少波。委托代理人:何亚江,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孟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哲旻,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哲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依法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