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7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xxx与被执行人张xxx、高xxx、刘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x,张xxx,高xxx,刘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781-1号申请执行人赵xxx。被执行人张xxx。被执行人高xxx。被执行人刘xxx。申请执行人赵xxx与被执行人张xxx、高xxx、刘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xxx在府谷县老高川x**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xxx在府谷县老高川x**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