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罗国宝、吴名涌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007号申请人罗国宝,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住赣县。被申请人吴名涌,男,汉族,1967年6月30日生,住赣县。申请人罗国宝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吴名涌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及进行文书送达,且根据现有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进行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罗国宝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彭永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