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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鹏与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里水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里水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212号原告:刘鹏,男,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里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曾志广。委托代理人:欧阳彩美,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鹏与被告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里水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