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2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金林与许毅伟、翁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林,许毅伟,翁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林。被执行人:许毅伟。被执行人:翁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被执行人许毅伟、翁瑾名下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李金林,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房屋实际交付,过户相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李金林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毅伟、翁瑾名下的房产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金林名下,相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李金林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坚审判员 刘胜芝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