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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界恒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田顺、罗晓雪、田凤霞、李亚文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恒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田顺,罗晓雪,田凤霞,李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工业园C区创业中心10栋。法定代表人姚善钧,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吉彪,男,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界恒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张家界铁路俱乐部(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岗居委会永定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田顺,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顺,男。被执行人罗晓雪,女。被执行人田凤霞,女。被执行人李亚文,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恒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田顺、罗晓雪、田凤霞、李亚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4号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将本案指定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恒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田顺、罗晓雪、田凤霞、李亚文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在执行中达成分期履行和解执行协议,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家界恒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田顺、罗晓雪、田凤霞、李亚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仲裁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2014)4号仲裁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君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