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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3394号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谢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畅,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袁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公众号“”